2013年,市场发现含镉毒大米,引起关注。近年来,关系食品安全的土壤污染问题从未离开过公众的视线。然而,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中,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较快,相关立法中唯独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
“毕竟,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管体制机制、职责分工、技术路线、治理原则以及相关配套的财税等措施,都有赖于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明确。”在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多年、并提出多项积极建议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看来,确保包括土壤污染治理在内的一系列环境保护领域的依法行事,正是当前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
今年两会期间,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回应媒体及公众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切时称,“土十条”编制工作自2013年5月启动以来,已反复修改50多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3年内10次易稿,有望于2017年出台。”陈吉宁说。
同样是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介绍,目前正委托环保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稿,初步拟订在今年内环资委内部初审,2017年提交给人大常委会,纳入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
“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壤污染的原则性要求,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因此,从对接当前土壤污染防治的需求看,急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周宏春坦言,尽管在“土十条”出台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直在按部就班地加以部署和推动,客观而言也的确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土壤污染形势依旧严峻,而改变现状仅仅靠“土十条”还远远不够,必须从法律源头对各行为主体形成更多约束力,促进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日趋完善。
“怀胎6年”,一只在“孕育”,却一直未出生。不过,根据*新消息,《土壤污染防治法》再现“胎动”。
近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在日前召开的第五届中国环境修复发展战略论坛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付莎表示,“目前已经形成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经环资委第二十五次全体会议的审议通过,已经对外正式征求意见。”付莎介绍,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预防和保护、管控和修复、经济措施、监督检查、法制责任等。其特色内容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按照陈吉宁的预言与目前的立法进度,《土壤污染防治法》在2017年的出台似乎已经板上钉钉,三大战役中土壤里法空白页终于可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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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美国:危机事件后的超级基金
美国,早在1980年即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名《超级基金法》)。该法是受到“拉夫运河填埋场污染”事件的直接推动而出台的。该法实施后,被列入《国家优先名录》中67%的污染地块得到了治理修复,130万英亩的土地恢复了生产功能,多数污染地块在修复后达到了商业交易的目的。
此后,美国国会为缓解该法严厉的责任制度所带来的影响,通过以下法案进行4次修订完善: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1996年的《财产保存、贷方责任及抵押保险保护法》,2000年的《超级基金回收平衡法》和2002年的《小规模企业责任减免和综合地块振兴法》。
值得说明的是,包括国际评价以及美国自身对《超级基金法》的弊端都有说辞,但不能否认,该法对于快速有效地解决美国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问题,的确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
德国:预防为主注重土壤功能修复
在工业化过程中,德国留下了许多污染场地。德国很重视土壤保护的法律框架建设,联邦与各州政府都有关于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治理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为解决土壤保护以及历史遗留的污染问题,自1999年以来,德国制定了土壤保护法、土壤保护和工业废地处理条例等法律。
这些法律对土地使用者预防风险的措施及强制性义务、施加于土地上的各种材料的性质及其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土壤监测以及土壤保护的具体要求、风险的评估等作了规定。各州政府则依据联邦法律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在土壤修复方面,德国的理念是保护土壤的特殊功能,而不是土壤本身,对不同功能的土地,区别对待。根据这一理念,德国现有30万块土地需要治理,但真正需要采用技术改造的只占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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