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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移山”太自私垃圾处理学不得!?

时间:2016-11-19 点击:458 次 来源:本站
 

神话传说中,愚公立誓要移除的太行、王屋二山“本在冀州之南,河阳之北”,后来因为感到天帝,“帝……命夸娥氏二子负二山,一厝朔东,一厝雍南”,于是“自此,冀之南,汉之阴,无陇断焉”。    


愚公移山的故事代代传,愚公精神不断被发扬光大。按道理说,这本是一个圆满的大结局,只是有没有人想过,那些原本就住在朔东和雍南的人,从此便要过上愚公当初那种“出入之迂”的苦恼生活。    


和愚公移山同样的道理,一地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甚至危险废物,以邻为壑,违法倾倒至异地,自己的问题粗暴解决了,“异地”又该何去何从?    


生活、建筑垃圾非法异地倾倒并不是新鲜事,早在2004年我国就有了此类案件的公开报道。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保的强势收严,垃圾“不当突围”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围城”的垃圾开始“上山下乡”,开始非法异地倾倒,再度引发舆论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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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屡教不改,是为何故?    


通过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垃圾非法倾倒异地事件,不难看出,*直接的原因还是个人或企业利益熏心,形成了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条,环保执法监管监察不到位,违法成本低。而根本原因则是近年来垃圾增量提速,城市处理能力无法满足当前需求,致使各类垃圾“溢出”。    


在层层转包的垃圾非法处理产业链上,有利可图引得违法者如跗骨之蛆,非法异地倾倒后调查取证追责难度大,司法认定存在不少的阻碍,量刑入罪的难度更大。长此以往,恶性循环形成,想要根除难上加难。    


根据“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可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般较低,须符合“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才构成污染环境罪。    


这个“30万公私财产损失”,原本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对于违法者而言,应对起来并非难事。多方面因素叠加,所以不少偷倒案也就不了了之。    


中国环保在线认为,欲解开垃圾异地倾倒的死结,除了提升违法成本,追究早肇事企业责任,对地方政府进行问责以外,*根本的还是提升城市处理垃圾的能力,即“向内”寻求解决之道。    


加大对垃圾处理的投入力度,建设高标准垃圾处理厂,引进国内外先进处理技术,重视垃圾循序利用,制定合理的垃圾收费管理制度,落实垃圾分类,降低垃圾处理门槛……诸如此类,只有让企业、个人及市场都尝到垃圾资源化处理的“甜头”,才是垃圾异地倾倒终结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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